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建设有关要求和《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制度》,结合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条 吸引更多的优秀科技工作者投入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相关领域的基础理论与应用研究,促进国内外该领域专家、学者的合作交流,决定设立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科学研究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以资助国内外科技工作者依托本实验室的开放研究环境开展研究工作。对那些意义重大、创新性突出、能够引领行业和相关学科可持续发展的研究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每次资助的具体研究内容做出明确界定。
第二章 基金申请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填写“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412永利皇宫登陆)科学研究开放基金申请书”,并由申请者单位审核盖章。
第五条 须符合《指南》资助的研究,且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
第六条 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申请者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申请者,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并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
第八条 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申请年的次年1月1日,特别优秀的研究课题,经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批准可延续资助。基金资助强度一般为1-2万元。
第九条 项目组主要成员承担在研和申请的实验室基金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第三章 基金立项
第十条 由实验室科技管理部对基金申请书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实验室科技管理部请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或行业内专家以会议或通讯评议方式对基金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建议资助课题及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将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送理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主任于每年12月签发立项批准书,签订研究合同。
第四章 基金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四条 实验室科技管理部对项目进行管理,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及主要研究人员应按计划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审批。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新的负责人,并报实验室备案。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基金项目,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批准资助通知后,应按批准金额、研究年限和评审意见,在一个月内向实验室提交研究工作计划,以后实验室每年度对基金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项目负责人应于每年年末提交《基金资助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对不及时报送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缓拨下期经费乃至中止资助。
第十八条 使用开放基金购置、加工和研制的仪器和装置归实验室所有。
第十九条 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填写项目结题报告,并于三个月内向实验室报送《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及有关的软硬件资料,具体包括:
1、必须成果:
(1)课题研究报告;
(2)SCI论文2篇,其中1篇必须发表在JCR2区及以上刊物;
2、其他成果:
(1)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
(2)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二十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基金课题的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的研究期限内,项目负责人若要中断或延长研究时间,需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约请至少3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或行业内专家同意后,方可延长研究期限。
第五章 基金项目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成果第一完成人署名前应并列冠以本实验室名与研究者单位名。成果鉴定和报奖可由双方协商后共同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水环境与农产品安全湖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资助”(英文名称: Supported by Key Laboratory of Hunan Province for Water Environment and Agriculture Product Safety)。
第二十四条 开放基金资助项目所取得的专利权归本实验室独享;或与发明人和发明人所在单位共有,但必须明确本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未经本实验室同意,专利不得向他人转让。专利转让获得的收益可通过协商决定如何划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已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进一步凝炼研究方向,争取获得更高层次基金、科技计划和重大项目的支持。
第六章 开放基金开支范围
(1)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研究费用,包括材料费、加工费、实验费、印刷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考查调研费;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出版费、会议费、评审费等。
第二十六条 基金资助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二十七条 对于进行中期终止的研究项目,实验室将中止资助,并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已划拨经费,用于资助其它项目。